郑华国在重整程序中,为了债务人继续运营或其他某种需要,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赎回债权人控制的质物、留置物。若债务人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赎回质物、留置物,对债权人而言无疑是极度受欢迎的,债权人能够通过即时的债务清偿,获得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避免了债务人重整失败的风险,也无须承担质物、留置物贬值带来的债权无法全部清偿的风险。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没有能力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赎回质物、留置物,因为对重整中的债务人而言,现金无疑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欠缺的生产资料,是债务人维持正常经营的血液;陷入困境重整中的企业也没有充裕的资金赎回质物、留置物,除非重整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现金充裕、实力非常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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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爱,挂着泪珠,但很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