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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3 10:26:00

声音商标,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规定,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包括例如乐曲的由音乐性质的声音、例如物品撞击声的非音乐性质的声音、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提起声音商标,不少人都会想起非智能机时代的诺基亚开机声、米高梅的狮吼声以及腾讯QQ的“滴滴”声,爆火的“口红一哥”李佳琦也在利用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尝试申请声音商标。但是想成功注册声音商标,却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难度远高于可视化商标。且不说首枚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商标局审查阶段就历经了31个月,最早申请声音商标的“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折戟沉沙,就连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片头音”也被接连在多个类别被驳回,京东、酷狗、腾讯等知名企业的众多声音商标申请也纷纷走上了不归路,获得成功注册的寥寥无几。注册失败的原因绝大多数集中于缺乏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构成要件的核心,也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和商标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整个商标法的灵*。[1]声音商标是利用声音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这与可视性商标通过视觉效果发挥识别作用具有明显不同,故声音商标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

一、简洁性

显著性判断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就是相关公众将诉争标志认知为商标,进而使其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从严格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说,声音是否简短,并不是显著性法定的评价因素。但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评价却无法绕开对声音时长的审查。

从相关公众对相关标志认知客观限制角度来看,商标标志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需要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加以具体判断。事实上,公众并不会对所有类别商标的理解和认知程度都相同,在可视化标志为主导商标注册和使用现状的背景下,消费者并不习惯将声音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基础。能够通过声音唯一确定地识别某一商品的来源,必然要求声音具有容易记忆的特点,较长或组成元素较为复杂的声音,自然无法满足容易记忆的要求,无法充分的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从相关公众对于相关标志的认知顺序来看,只有相关公众首先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继而该标志才会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一个标志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较长的声音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会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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